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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新政+:中小企业应关注这些政策
内容来源: 中国中小企业网    发布时间: 2018-01-22

   新年伊始,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政策法规频道将为企业传递最新政策法规及权威政策解读,同时将每周推出一期政策摘要,欢迎各界关注。

  创新改革:

  《关于支持中央单位深入参与所在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七部门近日下发《关于支持中央单位深入参与所在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通知》,提出在不增加中央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深度参与所在地区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参照执行所在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努力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任务取得实质性突破。

  通知从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创新人才合理流动、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健全国企创新激励制度、大力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健全改革任务落实机制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安排。

  在推动军民融合创新,通知明确,中央企业要在承担军民深度融合改革试点任务的改革试验区域选取试点单位,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的军工科研院所,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允许军工企业建立军用技术再研发降密、解密机制。允许军工单位试行军品科研生产领域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进军民产品和技术标准通用化。允许军工单位试行竞争性采购制度改革,提高外协配套率。中央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军工资源共享机制,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和完成自身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分类推进国防科技实验室、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向社会开放,积极参与建设所在区域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军民融合信息对接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中央单位要大力复制推广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整合共享、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等改革举措。

  有分析称,2018年将是军工体制改革继续深化的一年,军民融合政策将继续深化,这也将给社会资本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关于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决定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部署一批改革举措,力争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通知要求,各改革试验区域要切实抓好“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改革举措的复制推广工作,缩短专利审查周期,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激发企业创新的动力与活力。

  同时,各改革试验区域要把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新机制等3项改革举措,作为2018年度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点改革任务,力争明年上半年取得实质性突破,年底前形成一批可向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成果。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是我国投资领域第一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办法》指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将于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农业:

  为提高农业相关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农业部于1月15日集中印发了《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二)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及对台农业交流合作;(三)支持农村改革试验区规范运行管理及评估验收;(四)支持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五)支持农产品营销促销、优势农产品出口示范和品牌建设等;(六)其他涉及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工作。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因公出国(境)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保险业:

  保监会日前印发《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设定的总体目标包括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防控、保险监管制度短板持续补齐、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险消费者满意度普遍提高、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等。

  围绕总体目标,保监会计划在3年内完成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与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三个方面的工作任务。从分目标来看,优先完成防控和处置少数问题公司风险、防控和处置公司治理失效风险、防控和处置资金运用风险、防控和处置保险业务风险、坚决打击违规出资和违规股权交易行为、坚决打击违规投资行为、坚决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坚决打击数据造假行为等方面的风险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中国保监会本周还印发了《关于调整“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保险监管统计指标报送频率的通知》,决定将“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监管统计指标由按“季度”报送调整为按“月度”报送,从而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更好的发挥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产业:

  北斗产业将进入发展快车道

  1月18日,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交通运输行业应用专项规划(公开版)》(以下简称《规划》),是“十三五”至“十四五”期推进北斗系统在行业应用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今后一个阶段行业北斗系统应用工作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根据《规划》,到2020年建成北斗系统交通运输行业服务体系,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交通运输全领域实现北斗系统应用,其中重点和关键领域率先实现卫星导航系统自主可控;到2025年,建成服务于综合交通的定位、导航和授时(PNT)体系,形成完备、规范、精准、安全的北斗系统交通运输行业应用格局。

  有分析认为,《规划》的发布将给北斗产业链内相关公司、尤其是龙头上市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增长点。券商预计,未来几年行业新增市场规模有望超过1000亿元。

  电解铝企业产能置换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的《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11年至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逾期将不得用于置换。企业获得的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须优先用于本企业现有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

  有分析认为,明令期限将加快电解铝产能置换速度。而购买到指标的企业投产意愿较强,今年一、二季度电解铝项目将集中投产,铝市场供给压力加大。

  安全生产 事关你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及《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三)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五)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六)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专家称,此办法将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较2009年版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提出了更为具体、更加严格的要求。

  例如,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人数由超过300人调低至100人以上,并要求最低不少于三人。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失效、废止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宣布失效的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

  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等。具体内容请查阅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政策法规频道。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民航国内航线旅客及逾重行李运输票证结算办法》的通知(民航财发〔1997〕110号)、关于印发《民航国内航线货邮运输票证结算办法》的通知(民航财发〔1997〕111号)

  此外,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周政策统计时间:2018.1.15-2018.1.19

  统计范围: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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